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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申请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
1、申请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单位向准备入驻的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提出申请,再有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向人才中心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2、人才中心审核后由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
3、入驻实体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政策,具体规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字〔2010〕122号)执行;
4、入驻实体享受由所在区提供的一次性房租补贴。
扩展资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1、《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2、提供投资营建、租赁或控股的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创业孵化基地载体建设面积证明材料、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含公共设施情况说明、水电月租情况、发展规划等);
4、入驻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租赁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芜湖政府网-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创业者入住创业孵化基地有什么实际性好处
创业者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实质好处:
1、场地保障。
孵化基地施行场租减免,能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指导。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市场推广。
能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4、事务代理。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5、政策落实。
能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为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化服务,财政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一次性补贴和奖励补贴。
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干什么的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
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振兴、促进创新人才成长为指导思想,坚持大学生创业与招商引资相结合、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相结合、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与人才引进相结合,努力建成功能齐全、环境优越、全国一流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创业就业综合服务平台。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计划入驻企业200余家,安排2000名左右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年实现税收约500万元。其中,1-3层为综合服务区域,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培训、网络支持以及物业餐饮等服务。4-17层为企业孵化区域,规划了350余个房间作为入驻企业的办公场所。
4.创业孵化基地的含义
1、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经市、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2、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
3、(1)场地保障。孵化基地施行场租减免,能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指导。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市场推广。能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4、事务代理。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5、政策落实。能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为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化服务,财政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一次性补贴和奖励补贴。
5.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l 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畲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玫笨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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