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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女士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她起诉丈夫离婚。同时,她通过朋友了解到丈夫多次与他人偷情,但酒店方拒绝配合她提供丈夫开房的具体信息。因此,她想向法院申请去酒店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但法院没有启动程序。我不知道法院这样做对不对。
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到一部法律中的举证责任规则。众所周知,正常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此案件的原告一般都具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不在原告手中,而在官方机构或第三方单位手中,官方机构或第三方单位不配合的情况,原告就出现了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给出了救济渠道,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去这些单位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意义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两大前提是:
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
该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必要去收集。
回到正题,假设女方高度怀疑男方多次与他人出轨的事实,却苦于有权要求酒店配合出具相关证据,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能否要求法院依职权向酒店调取开房记录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或者对方是过错方吗?
我们根据上面列出的法律条款逐一查看:
首先,这类证据存放在第三方单位,即酒店,酒店往往不会以客户隐私为由提供给他人。对于女方来说,客观上是不可能让她收藏的。
其次,开房作弊的事实能否作为判断双方关系破裂还是对方有过错的依据?在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在出轨事实确实是考量感情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之一,法院应根据申请获得。
然而,在现实中,女方直接申请往往并不会使法院启动依职权的调查取证程序,这是因为法院认为他人的开房记录属于隐私范畴,应当谨慎突破他人的隐私保护。不排除女方的申请行为只是基于主观臆测和怀疑。显然,这种情况不应该轻易开启突破他人隐私的调查取证程序。
这告诉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期望法院对对方的开房出轨记录进行调查取证的话,那么自身具有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及线索的义务,如短信和微信记录了相关的开房、酒店监控、消费支出清单等。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应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履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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